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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人获刑!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恶势力团伙案件昨日公开宣判
十一人获刑!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恶势力团伙案件昨日公开宣判
2019-07-22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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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7月19日上午,由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冯某某、李某、赵某某、罗某某等11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挪用资金罪的涉恶案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主犯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6万元,主犯冯某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七年不等。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李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谋求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刘某兰、马某花以盐池县大水坑镇政府出租给他人的院落其曾看管或系大水坑西队地盘为由,无事生非,欺压百姓,多次到他人施工现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迫使多名被害人支付款项共计17.77万元。以被告人冯某、冯某甲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纠集罗某斌、马某军、冯某明、冯某军成立“六人执法小组”,为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以保护西队草原不被污染、拦挡倾倒垃圾车辆、向环保部门举报为由,多次强行向他人索要现金,迫使多名被害人支付款项共计5.1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冯某利用其自然村队长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1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经法院审理认定,以被告人李某,被告人冯某为首的两股恶势力团伙,为谋求非法利益,采取挡工、滋扰、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保证该案顺利起诉、判决,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真制定了工作方案,认真审查案件,最大限度地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确保案件经得起检验。该案的公开宣判,对涉黑涉恶案件起到良好的震慑和预防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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